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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未勤勉尽责 深圳一事务所被处罚
作者: 日期:2023/8/16 9:20:50 人气:

当事人:深圳市巨X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753

  执业证书编号:4747****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巨X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巨XXX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巨XXX所接受XXXX安居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委托,对该公司原执行董事邵X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4月17日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于2022年5月22日出具《关于对XXXX安居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邵X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深邵X专审字[2022]TNZ***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董XX、常X。检查发现:

  (一)巨XXX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时,编制了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业务承接评价表,未对XXXX公司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治理环境进行初步了解和评估,了解业务环境不充分。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的规定。

  (二)巨XXX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编制审计计划。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以有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总体策略包括确定其他鉴证业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实施。具体计划包括拟执行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选择这些程序的理由”的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业务范围包括:“巨XXX所对XXXX公司原执行董事邵X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巨XXX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XXXX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巨XXX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惯性发表审计意见”。而巨XXX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只对经济责任审计发表了意见,未对XXXX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未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惯性发表审计意见。业务约定书与审计报告的鉴证对象不一致。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条“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一)鉴证对象适当;(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的规定。

  (四)XXXX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追加制定了两份管理制度,分别是《XXXX安居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和《XXXX安居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报销及财务支付管理制度》,执行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巨XXX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与原执行董事邵X进行询问沟通,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去核实上述制度的真实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就依据上述两份制度得出审计结论。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的规定。

  (五)《XXXX安居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对外出租房屋单月租金不得低于房屋承租租金的1.3倍……。而巨XXX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描述为:“对外承租房屋租金总额XX元,对外出租房屋租金总额XX元,出租总额低于承租总额的1.3倍,因此全部对外出租房屋单月租金低于承租租金的1.3倍”。巨XXX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一方面未对房源空置情况进行核实,另一方面未对每套房源具体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核实,仅以对外承租和出租房屋租金总额进行比对,得出对外出租房屋单月租金低于房屋承租租金的1.3倍的结论,证据不充分。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向巨XXX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巨XXX所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巨XXX所出具“深邵X专审字[2022]TNZ***号”专项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规定。“深邵X专审字[2022]TNZ***号”专项审计报告未询问原来执行董事邵X,未核实公司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未对公司房源空置情况进行核实,未对每套房源具体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核实,上述重要审计程序的缺失对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等实质问题影响较大,巨XXX所的违法行为符合《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3条中“一般”违法情形的认定。在检查过程中巨XXX所积极配合我局查清案件事实,根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我局对巨XXX所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巨XXX所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巨XXX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巨XXX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巨XXX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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